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新闻中心 企业资质 质量保证 售后服务 招商加盟 产品展示 工程案例 分公司 联系我们
公司简介
企业资质
质量保证
售后服务
地址: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星光SOHO写字楼B座1206室
联系人:孟祥丽
电话:13954789656
   0537-7373469
传真:0537-7373469
网址:www.sdlsxf.com
 
 
消防法有关规定

1、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公民人身、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,维护公共安全,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,指定本法。

2、消防工作贯彻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,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。

3、任何单位、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,保护消防设施,预防火灾,报告火警的义务,任何单位、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。

4、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、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消火栓,不得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堵塞消防通道。

5、任何人发现火灾时,都应当立即报警。任何单位、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,不得阻拦报警。严禁谎报火警。

6、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,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。

7、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。

8、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,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,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,造成人身伤亡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9、违反本法行为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上一篇: 消防法有关规定   下一篇: 火灾如何逃生  
【打印此页】 【关闭】   
关于鲁圣 | 新闻中心 | 企业资质 | 质量保证 | 售后服务 | 产品展示 | 工程案例 | 联系我们
版权所有: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   地址: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星光SOHO写字楼B座1206室   联系人:孟祥丽   电话:13954789656  0537-7373469   传真:0537-7373469